姚志刚、姚果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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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857号案件名称
姚志刚、姚果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姚志刚;姚果平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857号原告:姚志刚,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期,石家庄市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果平,男,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新香,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志刚负担。审判员 石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彦春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857号原告:姚志刚,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期,石家庄市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果平,男,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新香,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志刚负担。审判员 石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彦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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