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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董文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302民初6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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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02民初6655号
  •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董文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董文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302民初6655号 原告: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嵇师利源路78弄58号5号楼5楼南首。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文威,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百加公司)与被告董文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百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董文威支付原告丽百加公司货款1434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利息以1434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董文威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文威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丽百加公司购买货物。2020年1月12日,原告丽百加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董文威进行对账说:“2019年下半年欠我193400元,对吗?”被告董文威回复:“兄弟,账我明天问一下……”同日,被告董文威向原告丽百加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同年4月22日,原告丽百加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董文威催讨货款,被告董文威回复:“老板,收到”,并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后被告董文威未向原告丽百加公司支付余欠货款。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货款金额为193400元,故被告董文威余欠货款为143400元,现原告丽百加公司请求被告支付董文威支付14346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文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43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3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原告温州市丽百加鞋业有限公司承担1.5元,由被告董文威负担1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宇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金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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