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月萍、董庆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8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847号
  • 案件名称

    谢月萍、董庆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谢月萍;董庆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谢月萍,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供电花园**。被执行人:董庆玉,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宾馆综合楼****>申请执行人谢月萍与被执行人董庆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董庆玉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谢月萍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谢月萍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庆玉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月萍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董庆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董庆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董庆玉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庆玉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世纪路101号新区宾馆综合楼3单元701室的房屋。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庆玉有多起尚未执行完毕案件。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临近届满,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