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前锋、贺琼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37号案件名称
贺前锋、贺琼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前锋;贺琼;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李爱华;刘芳;石卫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贺前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贺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军,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登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卫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前锋、贺琼与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李爱华、刘芳、石卫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房屋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无此信息暂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松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113号 下一篇 丰城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志求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