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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前锋、贺琼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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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37号
  • 案件名称

    贺前锋、贺琼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贺前锋;贺琼;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李爱华;刘芳;石卫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贺前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贺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军,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登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卫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前锋、贺琼与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李爱华、刘芳、石卫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房屋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无此信息暂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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