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先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4执14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执14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先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先财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4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先财,男,1960年12月0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青山镇抱儿山村联鹅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先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先财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78元,进行了冻结并划拨。除此,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2、对被执行人冯先财的房产进行查询,本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冯先财多年在外无法联系;3、被执行人冯先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冯先财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浩审判员 章大年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纪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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