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顺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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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154号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顺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顺承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154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37078795。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冉,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顺承,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顺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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