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李启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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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72号案件名称
李靖、李启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靖;李启乾;刘文招;刘丰权;刘丰华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72号原告:李靖,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李启乾,男,1984年2月17日生,彝族,住织金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勇(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招,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刘丰权,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刘丰华,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靖、李启乾与被告刘文招、刘丰权、刘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靖、李启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李启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李启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靖、李启乾负担。审 判 员 宋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洋书 记 员 陈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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