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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李启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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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72号
  • 案件名称

    李靖、李启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靖;李启乾;刘文招;刘丰权;刘丰华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72号原告:李靖,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李启乾,男,1984年2月17日生,彝族,住织金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勇(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招,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刘丰权,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刘丰华,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靖、李启乾与被告刘文招、刘丰权、刘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靖、李启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李启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李启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靖、李启乾负担。审 判 员 宋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洋书 记 员 陈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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