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与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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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992号案件名称
黄新与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新;吴少先;赵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92号原告:黄新,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秦赫阳,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少先,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赵爽,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黄新诉被告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新撤诉。 审判员 王文涛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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