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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与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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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992号
  • 案件名称

    黄新与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新;吴少先;赵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92号原告:黄新,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秦赫阳,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少先,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赵爽,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黄新诉被告吴少先、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新撤诉。        审判员    王文涛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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