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宇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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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689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宇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宇轩;黄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宇轩,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黄超,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宇轩、黄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宇轩所有的位于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永水华城)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泷泊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双国用(2015)字第××号〕已经本院依法公开拍卖已于2021年8月5日成交,拍卖所得价款451000元已全部依法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刘宇轩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待期限届满时予以扣划由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刘宇轩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本院依法冻结,但未满足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刘宇轩所有的丰田牌汽车1辆(车牌号为:湘M×××××,车辆识别代码为:LFMA854K0L0030610,发动机号:0557964)正在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二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息522000.71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申请执行费76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卿秋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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