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135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楼6楼623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刘国生人民陪审员 杨西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 姣书 记 员 曾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