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军、高晓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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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65号案件名称
曾志军、高晓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志军;高晓英;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65号原告:曾志军,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高晓英,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家道,常德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安置小区7栋3号。负责人:林显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国道南18号。法定代表人:卓龙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曾志军、高晓英与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曾志军、高晓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军、高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曾志军、高晓英负担。审 判 员 姚运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袁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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