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吴清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3126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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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3126执恢67号案件名称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吴清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吴清皇;张群;黄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3126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三坡湾林荫路。负责人向健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清皇,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苗族,职工,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张群,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静,女,1985年7月8日出生,苗族,职工,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清皇、张群、黄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清皇、罗君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清皇、张群、黄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清皇所有的位于古丈县房屋房产。其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后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经二次拍卖及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阳审判员 陈洪波审判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南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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