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达、顾春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00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0084号案件名称
孙奎达、顾春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奎达;顾春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奎达,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徐志国、丁萍,均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有,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系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奎达因与被上诉人顾春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鞠安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奎达与被上诉人顾春有属合伙合同纠纷。孙奎达主张双方系虚构的合伙关系,案涉协议书并非流转案涉土地时签订,顾春有辩称系后补充的协议。因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合伙意思表示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另外,依据孙奎达起诉的另案即(2019)辽01行初596号行政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案涉土地评估认定的累计投入总金额为1160596.92元。现顾春有庭审中自称合伙投入五、六万元,与双方约定的“投资各50%”的约定存在差异。鉴于上述问题,本院对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孙奎达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审查合伙协议的真实性,在确定合伙协议的真实性的前提下,结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投入等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5元,退回顾春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春杰审 判 员 鞠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日恒书 记 员 高 煜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 下一篇 宋立华、候贻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4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