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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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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刘伟国;曹莹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3民初1351号之一原告: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虎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华、陈良(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国,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曹莹,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国(被告2之夫)(特别授权),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浩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国、曹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万 宁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人民陪审员  陈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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