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五保、郝雪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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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036号案件名称
杜五保、郝雪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五保;郝雪莲;贾亚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036号原告:杜五保,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人。被告:郝雪莲,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贾亚风,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杜五保与被告郝雪莲、贾亚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杜五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五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五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杜五保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润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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