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红与李周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2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2976号案件名称
赵远红与李周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远红;李周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赵远红,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周科,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远红与被执行人李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渝0113民初1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0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赵 杉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智明与封雷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1035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高建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12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