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曼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财保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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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20财保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曼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曼莉;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财保1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XXX号内508室。法定代表人:江晓松,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杨曼莉,女,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曼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沪0120财保163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认为仲裁委已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杨曼莉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5,738.60元,驳回被申请人杨曼莉其他仲裁请求,故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韦林书记员 郑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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