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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飞与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6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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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6428号
  • 案件名称

    陈雪飞与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雪飞;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428号原告:陈雪飞,女,汉族,住贵州省。被告: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实。原告陈雪飞与被告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9月13日原告陈雪飞收到被告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25,346元达成和解,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雪飞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施建国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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