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30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廖小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必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廖小兰,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必成、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必成、廖小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537.5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张必成银行存款615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38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64元、执行费508元。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彭 均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佳武、兴化长安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12民辖终159号 下一篇 陈雪飞与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6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