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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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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3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必成;廖小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必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廖小兰,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必成、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必成、廖小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537.5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张必成银行存款615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38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64元、执行费508元。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彭 均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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