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涛、于淑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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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46号案件名称
刘玉涛、于淑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玉涛;于淑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涛,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淑芝,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玉涛与被执行人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淑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玉涛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自2019年5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1111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931元,由被告于淑芝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玉涛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1月22日因于淑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8月5日,刘玉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于淑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扣划刘丽新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工资账户存款28000元至本院账户,支付给刘玉涛。现刘玉涛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于淑芝的工资,经向刘玉涛释明后,刘玉涛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执行于淑芝工资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146号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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