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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宽凤、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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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09号
  • 案件名称

    徐宽凤、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宽凤;王永莲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09号原告:徐宽凤,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党校教师,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告:王永莲,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徐宽凤与被告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徐宽凤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于忆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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