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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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6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婷;彭晓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9、1-113、1-115、1-117。负责人:周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石钧,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婷,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彭晓昀,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婷、彭晓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陈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37121.07元、期内欠息11502.61元(截至2020年10月15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0月15日为245.12元,自2020年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37121.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3Bp再加收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5日为81.68元,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502.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3Bp再加收50%计算)。二、被告彭晓昀对被告陈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彭晓昀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无锡市××路××号房屋(权证号:锡房权证字第W××7号、W××6号、W××1号)与彭晓昀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陈婷、彭晓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45元,由被告陈婷、彭晓昀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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