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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李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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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207号
  • 案件名称

    李海燕、李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海燕;李志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志文,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李志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志文至今未申报财产。2021年8月6日、9月22日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文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4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文的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文无公积金。2021年8月20日到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文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文无不动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李志文因犯刑事案件,在娄底监狱服刑,2021年8月30日对李志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告知了前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就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接丰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煌书 记 员 朱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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