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发祥、侯拉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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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1512号案件名称
靳发祥、侯拉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靳发祥;侯拉增;张建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1512号原告:靳发祥,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艮增,邢台市桥西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拉增,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被告:张建,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靳发祥与侯拉增、张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靳发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靳发祥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贾天雪书 记 员 段星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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