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2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223号案件名称
丁元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丁元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223号丁元祥:被执行人丁元祥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丁元祥应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丁元祥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1)吉0281执2223号被执行人丁元祥罚金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