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63号案件名称
陈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良华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63号罪犯陈良华,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湘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良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143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良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良华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良华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良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陈良华系毒品犯罪,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斌审 判 员 李峥嵘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永军、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92号 下一篇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媛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