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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军、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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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692号
  • 案件名称

    杨永军、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军;杜卫和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692号原告:杨永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告:杜卫和,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告杨永军诉被告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杨永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永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玉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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