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毛浩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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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2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毛浩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毛浩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23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16082709G。负责人:张弛,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毛浩浩,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杨桥畔,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6141018。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毛浩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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