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豪、汪莉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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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623号案件名称
付豪、汪莉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付豪;汪莉;李宝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豪,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其,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右光,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付豪、汪莉因与被上诉人李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4元(其中付豪已预交2874元、汪莉已预交1018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朱培培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志远书 记 员 卞 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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