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小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10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1082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小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小梅;蒲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703656。负责人:马骏,行长。被执行人魏小梅,女,1978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蒲俊,男,1974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小梅、蒲俊执行证书一案,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成证执字第287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小梅、蒲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21)川0114执1081号】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成证执字第28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竹军、高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01执1814号 下一篇 张勇政、方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