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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15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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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2执15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其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其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2执156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其青,男,1972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关于张良银与张其青、合肥华清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其青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负担案件执行费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江 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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