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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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2042号案件名称
某公司、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某公司;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20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187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申请解除对某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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