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快车道实业有限公司、郭春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5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57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快车道实业有限公司、郭春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快车道实业有限公司;郭春侠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572号 原告:郭春侠,女,汉族。被告:陕西快车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侠与被告陕西快车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春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阳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