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双志、吴庭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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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695号案件名称
侯双志、吴庭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侯双志;吴庭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695号原告:侯双志,男,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吴庭丽,男,194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峰,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双志诉被告吴庭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双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庭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侯双志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庭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双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侯双志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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