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勇、唐跃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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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217号案件名称
唐志勇、唐跃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志勇;唐跃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217号申请人:唐志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唐跃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联系唐志勇申请唐跃林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81民初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志勇同被执行人唐跃林达成以物抵债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81民初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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