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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勇、唐跃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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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217号
  • 案件名称

    唐志勇、唐跃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唐志勇;唐跃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217号申请人:唐志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唐跃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联系唐志勇申请唐跃林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81民初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志勇同被执行人唐跃林达成以物抵债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81民初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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