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00T。法定代表人:陈世钊,执行董事。被告:刘永光,男,汉族,住巴南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  记  员    杨黎妮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