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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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案件名称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093号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00T。法定代表人:陈世钊,执行董事。被告:刘永光,男,汉族,住巴南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 记 员 杨黎妮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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