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孙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3民初19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孙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孙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3民初19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以下简称华容邮政银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67359072XF。负责人:周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系该行职工。被告:孙安,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华容邮政银行与被告孙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容邮政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623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孙安的银行存款22000元。原告华容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被告孙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容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安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透支信用卡本金17000元,利息1747.05元及违约金等费用1908.33元,合计20655.38元,剩余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7日,被告孙安向原告华容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额度为17000元。被告激活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并出现了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的情况。被告逾期后,一直未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孙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减免部分费用并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安于2017年9月7日向华容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华容邮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其中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华容邮政银行经资信核查后,孙安领取了一张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孙安申领信用卡后,便激活刷卡消费,后陆续有使用信用卡消费后超过还款期限未还款的情形,华容邮政银行多次对孙安进行催收,被告孙安未清偿欠款本息。经华容邮政银行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孙安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7000元,产生的利息为1747.05元,违约金等费用为1908.33元,合计20655.38元。另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孙安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档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孙安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银行数据查询系统查询数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安向原告华容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写出申明,应视为接受信用卡申请表上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同时华容邮政银行也向孙安核发了信用卡,双方之间成立有关信用卡的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孙安作为持卡人,负有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义务,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原告主张至2021年7月16日,被告孙安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7000元,产生的利息为1747.05元,违约金等费用为1908.33元,合计20655.38元。被告孙安未提交证据证明偿还信用卡本息情况,故本院对前述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偿还的信用卡本息金额予以认可。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透支信用卡本金17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至2021年7月16日的利息为1747.05元、违约金等费用为1908.33元,自2021年7月17日起的利息按透支信用卡本金金额日利率0.5‰计收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398元,由被告孙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学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 娟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