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炳亮、左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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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878号案件名称
柴炳亮、左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柴炳亮;左廷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定书 稿 纸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4878号 原告:左廷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娜娜,系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系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柴炳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俐霞,系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左廷祥诉被告柴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嘉丽人民陪审员 文 军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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