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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炳亮、左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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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4878号
  • 案件名称

    柴炳亮、左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柴炳亮;左廷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定书 稿 纸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4878号     原告:左廷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娜娜,系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系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柴炳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俐霞,系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左廷祥诉被告柴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嘉丽人民陪审员  文  军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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