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小琴,邓步国与邓步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异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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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异218号案件名称
殷小琴,邓步国与邓步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殷小琴;邓步国;邓步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18号 案外人:邓步国,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殷小琴,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邓步国,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殷小琴与邓步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步国对本院冻结其在重庆富利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占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邓步国以申请执行人殷小琴同意解除股权冻结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案外人邓步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邓步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远学 审 判 员 刘丹丹 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书 记 员 周陈浩-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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