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1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恒学,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老蚌埠印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东侧)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5228081W。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强恒学、蚌埠市老蚌埠印象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强恒学根据双方签订的《架子工合同》提出解除合同及给付工程款、租赁费等诉讼请求,原判对于强恒学是否完成约定的脚手架搭设工程量及已搭设的脚手架工程是否合格未予查清。另,一审法院应根据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查明的工程质量状况向强恒学进行释明,由其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强恒学、蚌埠市老蚌埠印象投资有限公司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陈二伟审 判 员 罗正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兆云书 记 员 邵荣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