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军浩、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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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35号案件名称
寇军浩、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寇军浩;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35号原告: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莹,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军浩,男,196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陕西博融数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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