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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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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704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高立勤
  • 案件缘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574407336Q。主要负责人:李群,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锋,男,该管委会法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茂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9508014B。法定代表人:刘志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梅,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太林,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勤,女,194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善美物业)因与被上诉人高立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新管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第一,对于高立勤的损害,其没有过错。因疫情原因,高新管委会建设局制作了疫情防控宣传横幅,由物业公司负责安装、悬挂、管理。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本案的发生不是横幅质量问题导致,且横幅是由物业公司负责悬挂、管理,因此,物业公司是横幅的管理人,其对横幅的安装、悬挂负安全职责。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2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物业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高立勤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病历记载,“患者于2小时前在小区走路时被小区路边条幅甩撞到身体摔倒致髋疼痛活动受限”,由此可见,高立勤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真善美物业辩称:一、疫情防控不是其份内工作,现行法律和物业合同没有规定其有悬挂横幅的义务。这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二、真善美物业已经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此次事故是意外,且因横幅质量问题引发。三、同意高新管委会关于高立勤自身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四、因真善美物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真善美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真善美物业不是横幅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真善美物业是无偿帮工,其没有故意、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善美物业无偿帮工不代表其是横幅的管理人,日常管理应当是高新管委会,且横幅的制作人是建设局,其将有质量问题的横幅交给真善美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涉案照片显示,横幅撕裂处是横幅缝合处,固定杆未脱落,说明真善美物业对横幅的悬挂没有过错,其已经完成了其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质量问题应当由高新管委会承担责任。三、一审认定53000元中的50000元是垫付款是错误的,该50000元是借给胡德松的。因为高立勤经济状况困难,3500元物业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认可是给高立勤垫付的医药费,但50000元的性质是借款,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应该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对真善美物业不公平。四、高立勤主张的医药费不能得到支持,其他费用不能得到支持。高立勤没有提交用药清单,发票无法与清单核对,不能证明治疗的花费是本案的伤情引起。五、高立勤单方委托的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剥夺了真善美物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选择鉴定机构程序上的不公正直接导致了鉴定结果的不公正,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新管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高立勤针对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上诉共同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维护了高立勤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精神,安抚了该起事故造成的身心伤害。二、高新管委会上诉称高立勤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于情不符。高立勤在全封闭的小区内受伤,有在小区内散步的权利,不能苛责高立勤加强防范、左顾右盼、四处提防。涉案宣传横幅突然断开,击打到恰巧散步路过的高立勤,无辜受伤,无任何过错。三、真善美物业上诉称医药费不能支持的理由不应采纳。高立勤一审已经提交全套住院病历和发票,已尽到举证义务。真善美物业认为不是本案受伤的花费应当举证,且一审庭审中已经向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告知需提出关联性鉴定申请,但未提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高立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连带赔偿高立勤损失154157.9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立勤在本区高新管委会辖区内的春雨梧桐小区租房居住,真善美物业在该小区从事物业管理。2020年初,我国因发生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为响应国家要求,同年1月,高新管委会安排下设的建设发展局制作了宣传横幅,以及《致广大业主一封信》等宣传物资,发放至其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由物业部门进行悬挂、张贴、安装,被告真善美物业收到上述物资后,组织公司人员,按照要求在小区内进行悬挂、张贴、安装,其中,对于横幅悬挂在小区内的大树上。2020年4月12日下午3时许,高立勤在小区内散步,小区内悬挂的横幅突然脱落,击中正在散步的高立勤,致其受伤倒地,后由小区保安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高立勤送至本区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治疗。经诊断,高立勤左股骨骨折,住院18天,进行了关节置换手术,花去医疗费用57423.98元,真善美物业垫付了医疗等费用53500元。出院后,经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鉴定,高立勤的伤残等级九级,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另查明: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当庭认为,高立勤的住院病历中,有其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于庭审时向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告知,可就该辩解意见中的医疗费用于庭审后七日内提交关联性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在庭审后至今未提交该申请。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不能提交其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即可推定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庭审查明,高立勤系小区居民,在小区内散步时,悬挂在树上的横幅突然脱落,致使高立勤受伤,该事实有视频、照片、病历等证据证实,对于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事实予以认定。高新管委会在我国疫情发生后,要求其下设单位制作横幅进行宣传,系横幅的定制人,对于脱落致人损害的横幅享有物权所有权,系该脱落物的所有人。真善美物业系高新管委会辖区内的物业公司,在我国因疫情发生后,将高新管委会发放的疫情宣传物质在小区内进行悬挂、安装等,亦属于其物业工作范围。真善美物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以后,悬挂的横幅属于其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属于横幅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人的安全职责。以上,高立勤因悬挂物脱落致其损伤的事实清楚,高新管委会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真善美物业作为悬挂物的管理人。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在庭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不存在过错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直接推定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对高立勤因悬挂物脱落致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高立勤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医药费57423.98元、辅助器具费976元、护理费20331元(150天×135.54元)、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伤残补偿金52556元、鉴定费1300元,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交通费按每日10元计算,计180元(180天×10元),主张精神抚慰金15000元,结合高立勤伤残等级、年龄、及本地区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情况,酌定为10000元。综上,高立勤因悬挂物脱落致其损伤的各项损失合计148706.98元(医药费57423.98元+辅助器具费976元+护理费20331元+营养费540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伤残补偿金52556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300元),扣除真善美物业垫付的53500元,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应当共同赔偿95206.98元(148706.98元-53500元)。判决:一、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高立勤各项损失95206.98元。二、驳回高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0元,由高立勤负担643元,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8.5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否妥当;2.一审法院认定涉案53500元为垫付款是否妥当;3.一审法院依据发票认定医疗费用、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否妥当。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在卷证据,高新管委会的下属单位制作了涉案横幅,其系该脱落物的所有人,因其不能证明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疫情突发,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各主体都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防控疫情,避免疫情扩散,真善美物业作为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秩序的管理者,其有义务响应国家政策落实好防疫宣传工作,故悬挂防疫宣传横幅并不是无偿帮工行为。横幅悬挂于小区内,处于真善美物业的管理范围中,真善美物业有义务排除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故其系横幅的管理者,并没有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高新管委会和真善美物业是侵权责任主体并推定两者有过错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情况,横幅突然脱落不能反映高立勤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能说明其自身存在过错,对高新管委会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真善美物业上诉主张涉案53500元中的50000元系借款,但涉案借条明确表明“待法院判决后依据法院判决清帐”,说明涉案款项并不具有到期返还本金的特征,本质上为垫付款,故对真善美物业的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庭审时,法院已当庭向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告知,可就医疗费用于庭审后七日内提交关联性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在庭审后至今未提交申请,故对真善美物业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真善美物业对高立勤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意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抗辩,且其反驳理由不充分,该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效力未被削弱,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高新管委会、真善美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180元、淮南市真善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魏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子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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