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刚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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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836号案件名称
梁建刚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梁建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836号被执行人:梁建刚,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上述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需缴纳罚金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建刚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贺正勇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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