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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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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50439747T。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81063554。法定代表人:李超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30元,减半收取计12165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65元,由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柴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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