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392号之一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50439747T。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81063554。法定代表人:李超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能科电力冷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30元,减半收取计12165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65元,由原告邯郸市德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柴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高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131号 下一篇 梁建刚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