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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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4275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4275号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小唐庄村盛世路8条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74978。法定代表人:李成岳,总经理。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烯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传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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