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1执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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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1执保27号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1执保27号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申请执行人)、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18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保全财产。至此,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421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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