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齐远、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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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736号案件名称
司齐远、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司齐远;陈巍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齐远,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巍巍,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司齐远因与被上诉人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齐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齐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司齐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唐红旭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刘雨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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