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司齐远、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7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736号
  • 案件名称

    司齐远、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司齐远;陈巍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齐远,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巍巍,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司齐远因与被上诉人陈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齐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齐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司齐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唐红旭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刘雨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