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3民初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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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636号案件名称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3民初2636号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四季花城**楼****(六街21区5院6B-1-2)。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总经理。 被告:朱彬,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831.3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管理的四季花城小区的业主,原告于2015年5月1日与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四季花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但被告并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朱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管理的四季花城小区的业主。2015年5月1日起,原告对四季花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管理。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缴纳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831.3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缴纳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831.35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831.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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