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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法、滕术纪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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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398号
  • 案件名称

    滕法、滕术纪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滕法;滕术纪;田灵飞;田月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398号原告:滕法,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术纪,男,1983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田灵飞(滕术纪妻子),女,199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清,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第三人:田月明,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滕法与被告滕术纪、田灵飞、第三人田月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滕法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法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滕法负担。审 判 长  杨兵权审 判 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彭路遥书 记 员  周 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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