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法、滕术纪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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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398号案件名称
滕法、滕术纪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滕法;滕术纪;田灵飞;田月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398号原告:滕法,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术纪,男,1983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田灵飞(滕术纪妻子),女,199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清,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第三人:田月明,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滕法与被告滕术纪、田灵飞、第三人田月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滕法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法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滕法负担。审 判 长 杨兵权审 判 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彭路遥书 记 员 周 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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