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奎、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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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511号案件名称
陈业奎、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业奎;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谢光铃;金柱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511号 原告:陈业奎,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潘响琴,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172200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全民村。 法定代表人:周张海。 被告:谢光铃,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金柱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奎诉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谢光铃、金柱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业奎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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